燃气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地下燃气管网作为城市能源供应的“生命线”,其安全事关天然气可靠稳定供应,所以正确、安全维护燃气管道及设施尤为重要。
根据国家规定,以下行为是明确禁止的,这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还可能触犯国家法律规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面临处罚,甚至刑罚,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引起注意~
1.严禁私自围挡、搭建构筑物占压、包裹燃气管道及设施。
2.严禁在地埋燃气管线上方及周边违规取土、施工,在燃气管道上方不得建造建(构)筑物,或堆放其他设施、杂物等违章占压燃气管道。3.严禁在燃气设施附近堆放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易燃易爆等物品。
4.严禁将污水、污物等排入燃气阀门井内;如发现小区内地下水管、污水管有漏水现象,请及时修复。
5.严禁踩踏、攀爬户外架空的燃气管线。
6.严禁在户外燃气设施上捆绑车辆或其他物品;严禁将外露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以免造成管道漏气或其他危险;严禁在外露管道上缠绕电线、电缆及作为其他用途等。
7.埋地燃气管线上方严禁种植深根植物。
8.严禁碰撞燃气管道的支撑、支柱。
9.停放车辆或其他大型设备时,请注意与燃气管道、调压箱、调压柜、燃气表箱等燃气设施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危险,从而损坏设备造成燃气泄漏。
10.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11.严禁擅自开启、关闭管道、调压器(柜)等燃气设施阀门,严禁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12.请勿在燃气阀门井上堆放杂物、建房、覆土、停车等。
13.严禁私改、私接燃气管道。
14.驾驶车辆时请注意安全,请勿撞击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15.燃气设施周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
16.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提前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燃气设施安全相关国家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生活中,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施工作业前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在无法确定地下燃气管线位置的情况下,怎么做是正确的呢?
1.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提前与我公司联系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告知燃气公司,有损坏、覆盖、移动、涂改、拆除燃气设施的行为,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 在燃气管线周边施工时,请及时联系泰山燃气集团所属泰山港华公司(8227085或6269217),工作人员将在第一时间与您沟通,告知管线的具体位置,在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未到达现场前,请勿盲目施工。
3. 在不明确燃气管线位置或在燃气安全管理范围内严禁使用大型机械开挖施工,未找到管网准确位置时应采取人工挖掘的方式,禁止动用机械作业,以免施工不当造成燃气泄漏。
4. 在施工过程中,若挖出天然气管道上方警示带(有黄色标记),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与泰山燃气集团所属泰山港华公司(8227085或6269217)联系,在工作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施工。
若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造成事故,施工方应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管道设施受损情况等告知我公司(8227085或6269217)及拨打119、110,并按照要求做好现场临时警戒工作,杜绝任何火源,待应急抢险人员赶到现场处置,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管道抢险及相关调查工作。
对于预防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发生,泰山燃气集团所属泰山燃气公司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公司会通过日常管线巡查、GIS定位系统、管网巡检系统等方式,加强对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
在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前,公司会及时联系施工单位张贴《燃气安全告知书》告知注意事项,同时发放《燃气安全宣传手册》;确定管线附近施工后现场进行技术交底、查阅图纸、指明管位等情况,填写《燃气管线情况交底表》,并要求施工方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
在施工单位作业期间,监护员会不间断加强巡检,并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与施工单位保持联系,做好宣传协调,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同时做好记录留档。
泰山燃气集团所属泰山港华公司燃气管网主要铺设于道路人行道和绿化带内,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比较常见的燃气设施标识如下:
温馨提示
1、当您发现有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或有任何地面开挖施工、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破坏燃气安全警示标识等危及燃气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时,请及时联系泰山燃气集团所属泰山港华服务热线:8227085或6987771。
2、当您发现户外燃气管道设施泄漏(天然气泄漏会产生臭鸡蛋味)时,请远离现场并及时拨打泰山燃气集团所属泰山港华服务热线:8227085或6987771,在抢险人员到达前,请保护现场,杜绝现场火源,通知及疏散周边人群,共同维护燃气安全!
保护燃气公共设施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平安的用气环境。
如有燃气问题可随时与泰山燃气集团所属泰山港华公司联系:
安检电话:6262706
服务热线: 8227085
户外抢险电话:6987771
室内抢修电话:6272116
燃气具销售咨询电话:62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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